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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30, 2003

事件模擬 (2)

□聽說晚上檢察官還會再回來宿舍一次,宿舍居民每個人人心惶惶。

(分組討論「這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

「將學生會會辦騰空,作為電腦的緊急臨時避難所。」、「趕快到事件發生
的現場了解狀況,如果檢察官還在進行搜查,與他爭辯這次搜索行動的合法性,
以時間換取空間。」……學弟妹這麼建議著。



當天下午宿舍版上,學生會已經開始進行「謠言澄清」--張貼文章表示「
檢察官已經走了,不會再搜查其他宿舍!」,甚至學生會會長晚上到宿舍進行全
舍的廣播,然而安撫人心的動作並沒有預期的有效,學生們恐懼地拆硬碟、搬電
腦……今天彷彿還可以看到在宿舍門口那兵荒馬亂的景象,聚集著一群等待住在
宿舍的朋友搬來電腦,隨時準備加油離開的機車騎士,檢調搜查的行動,轟隆隆
隆地在校園生活裡引爆了焦慮恐慌。

如果我們匆忙地感到事發現場,想對遭到搜索的同學進行援救,這時如果檢
察官威嚇說妨害公務呢?是否我們能夠體會到行政機器的龐大、權力關係的傾斜
不對等,以及了解在整個權力關係結構中,身為一名學生的無力,「恐懼」是我
們在事件中第一個經驗的情緒,突然闖進自己的生活當中而不知所措。ststst君
建議學生會幹部,能夠盡快地連絡法律專業人士,例如學校專聘的法律顧問、法
律研究所的師長、研究生等等,假若校內又發生相同的檢調搜查學生宿舍的行動
,那麼即便是法律專家不是站在辯護學生的立場,至少能夠在現場掌握狀況,並
且基於專業知識進行了解程序有無瑕疵?行動有無正當性?搜查動作是否過當?
而不會使得學生們一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況。

一個人面對外界施壓孤立無援時,例如常見的消費糾紛,鴨霸作風的廠商絲
毫不在意,一個消費者的微不足道的抱怨,多數人也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但是
有些行動,可以使得情況變得不同,向行政機構消保官申訴、或者尋求民間社團
消基會協助等等,甚至有知名的電信業者不願承認計費的帳務自動系統有誤,屢
次忽略消費者意見,學生們透過網路社群,查到有許多網友也有遇到相同情形,
最後業者才願意道歉認錯,「行政機構」、「民間社團」、「網路社群」等等組
織力量,強化了原本隻手力量的缺空、而這樣的團體動力則創造了不同於現在生
活的另一個世界可行性。

相關題目:如果身為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時常需要會面對系主任、教授,如果
師長戲謔地說:「同學你是不是哪一門課程還沒有修啊?」

延伸閱讀:兩個大學生,讓遠東集團認錯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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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報紙頭條,普遍地指責學生缺乏道德操守……


(分組討論「這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


待續……

事件模擬 (1)

事件模擬

今年年初學治會進行組織培訓,嘗試著以事件模擬來重現當時發生的狀況, 將事件的經過分割成數個時間段落,在每個階段都有著各自不同的判斷和危機處 理,限於兩小時的講習時間內包含了分組討論,所以大約只將事件分成四個時間點,並且侷限討論在事件的初期,希望講習內容能提供其他學生自治團體成員參考!


□ 下午你的手機突然響起,朋友告訴你「V1宿舍有檢察官,在搜索電腦的mp3」 ,BBS的宿舍版說「檢察官搜完V1,已經到了其他宿舍。」

(分組討論「這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

有人建議「這時候應該做的事情是,先把學生會幹部身份的這件事放在一邊 ,首先把自己的電腦搬到安全的地方,然後再趕緊將這件嚴重的事情通知其他親 朋好友。」,救人必先自救!在戰場上看到前面的弟兄莫名地倒下,不能夠馬上跑過去救援,而需先穿上佩帶應有的核生化防護裝備,在行動前先確保自己的安 全,避免雙雙接連陣亡,不過身為第一線的學生自治團體的成員,往往會聽到校 園內第一手消息,也許是宿舍內四角獸的出沒、某個學校行政人員在私下場合對於上司的抱怨,更多的是網路上未經證實的消息,如果每個消息都未經過查證詢問,就採取相關的處理步驟,很有可能疲於奔命,甚至因為誤解造成難以評估的傷害。

新聞從業人員在採訪新聞前,會先確定(註一)該則消息的有效度(validity), 查證宿舍流傳的消息,可以透過在其業務範圍內的宿舍學生自治委員、校方外聘的宿舍管理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的行政人員--教官等等,先與較具可信 度的相關人員聯絡,了解事件發生的經過,然後進一步思索危機事件的下一處理 步驟。

但是有效度之外,對於消息的分析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量,在歐洲曾經發生 一起離奇命案,事後依據菲力甫的證詞,住在公寓九樓的塔莉老太太、七樓的史 提,被指控將喬推下樓,聯合謀殺十五樓的喬老先生,然而菲力甫所看到的,只是這樁悲劇的一角而非全貌,當時喬在陽台為他心愛的小花園澆水時,不小摔跤 墬樓,聽到呼救聲的塔莉放下義大利麵的烹飪,趕忙伸出手想要拉住這不幸的喬,卻也失足墬樓,而另一隻手卻還拿著菜刀,而第七樓晾衣服的史提,悲慘地 捲入死神的陷阱,而住在五樓的菲力甫的音響,正轟隆隆地播放搖滾音樂,他沒 有聽到呼救,只有看到窗外三人糾纏在一起的那瞬間。(註二)

因為全部的人即使在事件發生的現場,但是對於事件的敘述也會有不同的角 度,甚至進一步做出過度的、或者是有利於自己的詮釋,有時候述說者在敘述上, 也會省略脫漏,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部分片段,而省略的部分,又可能導致事件的詮釋朝往不同方向,儘管那並非說故事的人(story teller)的本意。

【個案a】 網路上出現一則批評行政人員的文章,依據文章內容,這件事造 成學生個人很大的傷害,考量事情嚴重性,在連絡上這位學生,以及承諾保護他個人隱私之後,他願意到學生會辦公室說明事件發生經過,學生代表接 受委託進一步處理後續。


【個案b】 網路上曾經流傳有一門紅色轎車,常常在校園內非常危險地高速行駛,但是儘管網路上學生討論熱烈,但是在沒有人出面指證,缺乏證據下,這件事最終不了了知。



(註一)新聞從業人員在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之後,新 聞內容關於事件報導,不見得要確定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只需「確定他曾經說過這樣的話」。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要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與憲法保障言論 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詳細解釋文請連結至以下網址 http://home.kimo.com.tw/yungruey/main5--509.htm

(註二)這個命案是虛構的,命案的人名都是用我所熟悉的朋友的暱稱,至於他 們之間是否彼此懷恨在心?這個消息尚未取得證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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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晚上,聽說檢察官還會再回來宿舍一次,宿舍居民每個人人心惶惶。

(分組討論「這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

待續...

June 25, 2003

觀看(about looking)

Three Spheres enlarge 觀看的問題--視覺建構的倫理關係中提到荷蘭版畫家M. C. Escher因有不同觀看態度與不同本質而有三種不同世界,透明的世界(transparent sphere)、不透明的世界(opaque sphere)、以及反射的世界(reflective sphere),讓我想到哲學家兼理論物理學家Karl Popper在一次課堂中,忽然要求物理學生「寫下大家觀察到什麼?」學生們面面相覷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動筆,因為觀察的行為是在「預設的理論架構」才能成立的,例如「老師」要求「學生」去觀察某項物件的物理性質,或者是在制約情況(constraint)下的反應,而這樣的觀察行為是在學生們瞭解哪些性質被稱作為物理性質之後,才能進行的。

在M. C. Escher的作品裡Three Spheres(展示了三個不同特質的球體,而做出不同的觀看,然而這樣的「觀察」是透過畫家繪筆事前預設的結果,而做出必然的推論(?),換句話說,觀察的行為無法抽離在媒介之外,也意味著媒介同時也在影響觀察的行為,舉個例子來說,解嚴後不久,研究者透過問卷調查訪問民眾的選舉投票趨向,然而當時人們普遍對於坦承表達個人政治選擇有疑慮,甚至少數會對於研究者感到懷疑和恐懼,深怕研究者來自統治威權下的情治系統,因此原以為中立客觀的量化觀察工具反而受到影響。

相關連結:MC Escher's DRAWING HANDS

[English version] MC Escher's work--"Three Spheres" distinguish the world into three part. They are transparent sphere, opaque sphere, and reflective sphere. That results from the different viewpoints from observers and features of materials. It reminds me a brief story. One day, Karl Popper wanted his students mastered in Physics "Let's observe!" In the classroom, this students didnot know how to start the observation. That's because the observation should under a structure of "prior concept."

創作的公眾使用授權(CC,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著作權符號(c)代表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然而在網路世界常會看到被網友轉載第N手的心情短文、或者以某篇同樣是不知名網友創作的笑話當作劇本做成FLASH動畫(Derivative Work),網路流傳的各式各樣創作,依照傳統(c)的規範,這些「侵權」行為都會被關入永不見天日的地牢,然而著作權保護是創作者與使用者兩者間權利的角力拔河,一味單方面傾向保護創作者,反而造成知識流動的障礙,並且排除更新創作的可能,反過來若傾向消費者,那麼創作環境就會變成險惡。

creativecommons.org創作的公眾使用授權契約(CC),則是創作者允許保留部分權益(some rights reserved),事先說明決定使用授權的方式,讓一般使用者得以依循和使用,例如必須說明原作的出處(Attribution)、允許非營利轉載(NonCommercial)、禁止網友依據他的作品進行衍生創作(No Derivative Works)等等更詳細的子授權項目(Licensor),進一步形成對於創作者和使用者之間一個良好友善的環境。 請到下面這個連結,選擇適合的的授權種類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提醒一下:在同樣的圖之下,不代表每個作者使用相同的授權方式,這個圖只是代表了作者保留部分的權利。 last change: +1, 2003-7-2


-- 關於衍生創作的定義,在法律文件中名詞定義是
"Derivative Work" means a work based upon the Work or upon the Work and other
pre-existing works, such as a translation, musical arrangement, dramatization,
fictionalization, motion picture version, sound recording, art reproduction,
abridgment, condensation, or any other form in which the Work may be recast,
transformed, or adapted, except that a work that constitutes a Collective Work
will not be considered a Derivative Work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icense.

June 24, 2003

What Matrix Persona Are You?

You are Neo
You are Neo, from "The Matrix." You
display a perfect fusion of heroism and
compassion.


What Matrix Persona Are You?
brought to you by Quizilla

June 23, 2003

好東西:「防騙小百科」電子書

聯合新聞網將這幾年頻繁發生的詐騙新聞報導,打包成chm電子書檔。提供有詐騙類型、詐騙工具、防騙手則、法律判例等的介紹。

「防騙小百科」電子書下載網址:
http://udn.com/NEWS/MISC/DNA/cheat_20030509.chm

貓,安息於此。(Cat, repose here)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安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息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車

June 22, 2003

被壓扁的大象(A flattened elephant)

elephant
網友嘗試在三門主修的課程,知識社會學、數位圖書館、知識經濟等等,交給不同
教授同一份報告,彼此在討論時,反而轉頭分析最初的問題,「知識的種類與來源
是哪些?」,他歸類成「日常生活的常識、應用科學、人文學術工作、工作所需的
專業知識(working knowledge)。」


我提出不同觀點的分類,第一種是迅速消耗的知識,例如看到外國文章段落間有不
懂的單字,在查完單字之後,不到幾小時就馬上忘記,但是有些不見得懂得字面意
義,就可以瞭解到不同英文單字的用法差異,例如I am sorry!以及apologize,儘
管中文意思同樣是抱歉,但是英文社會裡卻是用在不同的場合,而在華人世界的皮
蛋,被翻譯成英文是「一百歲的蛋(the thousand year old egg)」,如果老外沒吃
過皮蛋,恐怕也很難體會這到底是什麼?


如果未來世界,動物園大象受到保護動物的基本教義派拯救,而不會在動物園裡畜養
展示,甚至只能出現在被壓平的網頁上面,縱使虛擬實境科技日新月異,人們可以透
過電子感應手套碰觸,感受到大象粗糙的皮膚,以及可以聽到現場錄音的叫聲,儘管
電子動物園網站上,填塞了界門剛目科屬種的圖鑑,鉅細靡遺的大象資料建檔,但是
人們觀看大象的過程是跟大象生活的環境抽離斷裂的,就像是當原住民文化當被作博
物館收藏品看待時,只是殘酷預言了該種族文化的滅絕。


至於最適合觀看大象的方法是什麼,我並不曉得。

phpnuke & blog

本文延續討論自: '老師現身?' 來自 [orbis 的避風港].

phpnukexoops常會看到當作網站建站的套餐,迅速建立一個網站的功能

,例如首頁新聞發佈、討論區、連結交換等等,以及帳號權限管理,而blog則像是明日報新聞台的發佈平台,加上不同blog之間透過「RSS時刻表」分享新出爐的文章,然而phpnuke強調一個集中的網站,例如像台灣公益資訊中心,但是頻寬的經營費用相對驚人。

然而如果初期使用blog,各團體或個人用他們各自能力可以負荷的方式去經營自己的站,在經費支出上反而容易,也不會有斷炊的危機。 :P

其實現在網頁空間申請,以及網站製作的技術門檻相對於以往已經很容易,如果社運團體本身沒有架站,那麼也許該問問他們想要怎麼樣的站?迅速容易地發稿,增加新聞媒體曝光率?或者只是資料的存放?或者是增加與大眾溝通的觸角?

June 21, 2003

Bamboo Gang's mp3

Bamboo Gang's mp3 - Street naughty
Bamboo Gang 在個人網站裡提供個人音樂創作mp3可以下載,分別是SKOOL LIFE(南一中生活)、Party wit me(與我派對)、Tainan City Theme(my T.N.C)三首作品。

以下節錄SKOOL LIFE歌詞部分: 以前有學長告訴我這樣一句話 "竹園崗上鬥喬揚你恐怕勝算不大" 我暗自心想 "有那麼嚴重嗎?" 難道老師和學生之間 只有對抗 但是沒有多久 oh my God 老師是不是在存心找碴 教官 老是抓我衣服沒扎 服儀檢察 頭髮長度 討價還價 學校政策大家有好多意見 這個不爽那個不對大家上bb complain 但是仔細一想又有誰比我們自由 別人 會不會有 這種日子過 我們生長在屬於各自的時代 會有各種思想你也就見怪不怪 就像 老一輩有老一輩的禮教文化 我們也有我們的 街頭HIP-HOP 通常只要讀三年的高中學分 我卻花了四年才能將他完成 走在校園裡將要和他別離 我慢慢回憶這其中的一點一滴 想起教官不再覺得面目可憎 反而有點不捨 帶點感傷的成份 朝會的時候 那位熟悉的主任 他的口頭禪 "身為優質一中人" 走廊上傳來背影殺手的'香水味 這氣味 蓋過了我手中合社買的麵 一碗二十五元還可以加麵 但是通常我會習慣加一包蝦味仙 太多畫面擁現在我腦中一時感觸良多 言語無法形容 站在藝教頂樓我吹著清涼微風 想起音樂老師教的那首台北的天空 也許有一天 我忘著台北的天空 心裡也會懷念 曾經身在南一中 上課 敲鐘 下課 玩瘋 美麗回憶 我的高中生活

[更新2004.11.20]
* BAMBOO GANG - rm sound box - www.RichMedia.com.hk

June 20, 2003

新版的著作權法

依照新版的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方法有二

(一)重製 (第九十一條)

(1-a) 將書籍影印給全班同學,並且收錢的總務股長錢同學,就算作營利行為,熱心的錢同學將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b) 同學為了自保,所以必須「非營利」----將影印好的書送給同學,但是記得不可以超過五份。如果超過五份,就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如果購買了原版的軟體,熱心地對烤燒錄光碟送給四位朋友,儘管沒有超過五位,但是因為Windows XP Professional 中文版價格9290元,乘以四片光碟將會超過三萬元也會觸犯法律。
問題:如何清楚界定營利與非營利,如果同學事先繳交班費,那麼收錢代替同學影印的總務算是營利行為嗎?



(二)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第九十一條之一)



國內有出版社代理哈利波特英文小說,那麼從國外買了原版書籍帶回國內,就會被算作侵害代理商的「所有權」,透過國內代理商購買的書籍才算作是「合法」的方式。一旦帶回來超過五份,將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帶回來的書不是送給朋友,而是賣給他們,那麼處罰會更重,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假設BNG唱片公司在台灣有指定的代理商,但是BNG的唱片並不是每一張唱片,台灣的代理商都願意渡海來台,也許歌手冷門市場太小,代理費用也許高過賣唱片支出也說不定,那麼這些經過幾十年都不會有太多人問津的作品,歌迷主動從國外購買也犯法嗎?


其次目前網路購物常有的團體議價功能,當越多人購買同一商品,商品價格可以降得更低,消費者透過在國外購物網站,獲得比本地代理商更低廉價格時,儘管超過五份,但是,消費者是否喪失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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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的新版92.6.6著作權條文,附帶一提,目前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著作權法仍然是舊版90.11.12的條文。)

June 17, 2003

MC Escher's DRAWING HANDS

PORTRAIT Google 的 logo 換成M.C. Escher (有人翻成埃蛇)的錯覺作品DRAWING HANDS , 他其他的作品還有一棟沒有出口的建築物, 人們只能不斷地在階梯裡行走, 或者是爬蟲類拼圖爬行的路徑過程, 由扁平的拼塊具體成活物. 很有趣的是, 埃蛇作品主題常常與流動有關.

相關的主題:觀看(about looking)

愛好園藝的基督徒

Bertrand Russell關於 「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1] 文章中,提到「耶穌教導不要為明天憂慮[2],主要因為審判日將要來到,所以世俗瑣事例如園藝、服飾等等實在沒有計較的必要,並且成為早期信仰追隨者重要的道德基礎,作者知道一位基督徒深信審判日更明確地指出即將降臨,他的教友們因為他這番演講替他感到擔心,直到看到他正在花園裡勤奮地種樹。」這一段插曲,雖然作者強調有憑有據(as a matter of fact...),但感覺是很親切的路邊攤對話。

「地獄的用途在於『永遠地』懲罰惡人,這對於任何一位充滿人道情懷的人是無法容忍的!」常識上常認為宗教使人行為保持良善,但是教義中殘暴的面向,卻可能使自己從天秤左端推向另一對立的極端。例如獵殺女巫(witch hunts)....

[1] Why I Am Not A Christian by Bertrand Russell

[2] 馬太福音Matthew 第六章中英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