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June 2003 Archives

著作權符號(c)代表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然而在網路世界常會看到被網友轉載第N手的心情短文、或者以某篇同樣是不知名網友創作的笑話當作劇本做成FLASH動畫(Derivative Work),網路流傳的各式各樣創作,依照傳統(c)的規範,這些「侵權」行為都會被關入永不見天日的地牢,然而著作權保護是創作者與使用者兩者間權利的角力拔河,一味單方面傾向保護創作者,反而造成知識流動的障礙,並且排除更新創作的可能,反過來若傾向消費者,那麼創作環境就會變成險惡。

creativecommons.org創作的公眾使用授權契約(CC),則是創作者允許保留部分權益(some rights reserved),事先說明決定使用授權的方式,讓一般使用者得以依循和使用,例如必須說明原作的出處(Attribution)、允許非營利轉載(NonCommercial)、禁止網友依據他的作品進行衍生創作(No Derivative Works)等等更詳細的子授權項目(Licensor),進一步形成對於創作者和使用者之間一個良好友善的環境。 請到下面這個連結,選擇適合的的授權種類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提醒一下:在同樣的圖之下,不代表每個作者使用相同的授權方式,這個圖只是代表了作者保留部分的權利。 last change: +1, 2003-7-2


-- 關於衍生創作的定義,在法律文件中名詞定義是
"Derivative Work" means a work based upon the Work or upon the Work and other
pre-existing works, such as a translation, musical arrangement, dramatization,
fictionalization, motion picture version, sound recording, art reproduction,
abridgment, condensation, or any other form in which the Work may be recast,
transformed, or adapted, except that a work that constitutes a Collective Work
will not be considered a Derivative Work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icense.

依照新版的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方法有二

(一)重製 (第九十一條)

(1-a) 將書籍影印給全班同學,並且收錢的總務股長錢同學,就算作營利行為,熱心的錢同學將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b) 同學為了自保,所以必須「非營利」----將影印好的書送給同學,但是記得不可以超過五份。如果超過五份,就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如果購買了原版的軟體,熱心地對烤燒錄光碟送給四位朋友,儘管沒有超過五位,但是因為Windows XP Professional 中文版價格9290元,乘以四片光碟將會超過三萬元也會觸犯法律。
問題:如何清楚界定營利與非營利,如果同學事先繳交班費,那麼收錢代替同學影印的總務算是營利行為嗎?



(二)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第九十一條之一)



國內有出版社代理哈利波特英文小說,那麼從國外買了原版書籍帶回國內,就會被算作侵害代理商的「所有權」,透過國內代理商購買的書籍才算作是「合法」的方式。一旦帶回來超過五份,將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帶回來的書不是送給朋友,而是賣給他們,那麼處罰會更重,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假設BNG唱片公司在台灣有指定的代理商,但是BNG的唱片並不是每一張唱片,台灣的代理商都願意渡海來台,也許歌手冷門市場太小,代理費用也許高過賣唱片支出也說不定,那麼這些經過幾十年都不會有太多人問津的作品,歌迷主動從國外購買也犯法嗎?


其次目前網路購物常有的團體議價功能,當越多人購買同一商品,商品價格可以降得更低,消費者透過在國外購物網站,獲得比本地代理商更低廉價格時,儘管超過五份,但是,消費者是否喪失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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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的新版92.6.6著作權條文,附帶一提,目前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著作權法仍然是舊版90.11.12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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